中文以及中国大陆法律规定

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566条 ,解除合同会产生回溯效果,双方应当回到合同未签署的状态。

  • 《民法典》废止了《合同法》,但相关条款内容不变,仅将顿号改为或者。
  • 《民法典》第566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合同法》第97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已废止)

终止合同

关于终止合同会产生何种法律效果,中国大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民法典》使用了合同终止的说法,整部《民法典》出现了12次”合同终止“,但却未定义合同终止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是(1)仅导致合同关系的消灭,向将来发生法律效力,并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效力,也不涉及张三产生损失时,李四需要赔偿等情况;还是(2)等同于合同解除,双方应当回到合同未签署的状态?例如:

  •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另外,终止合约的用法在香港更常见。例如:

  1. 《香港政府与华特迪士尼公司的协议关于终止及补偿的条文》
  2. 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的《期权结算规则》第723A-723E的条款标题即为终止合约。
  3. 倘承判商无法于合约期内或根据本协议第 1(b)条约定的延长期限内提供全部或任何合约中所订服务,则都大可全权酌情透过向承判商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约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而不影响都大就合约违约提出的任何索偿,包括但不限于都大将剩余的未完成服务转让予其他一名或多名承判商的权利,而承判商须承担就此产生超出合约价格的任何费用(以下称「任何超额费用」)。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民法典》第3编第7章的标题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承袭自《合同法》第6章的标题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二者完全一致。

另外,德恒律所在其文章中指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内容的基础上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非金钱债务的债务人一定情形及条件下,可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这里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与“解除合同“可以发生相同的法律效果,因而被视为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各方观点博弈折中的结果。

无独有偶,人大法工委出具的《合同法释义》中,也存在类似的解释: 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生效期限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该期限的作用是延缓合同效力的发生,其作用与附条件合同中的生效条件相当。合同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才发生。终止期限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附终止期限合同中的终止期限与附条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条件的作用相当,故其又称为解除期限。本条规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学术和实务争议

解除权在权利属性和分类体系中属于形成权,是仅需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既有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权利。从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本身来看,其并未使用“解除”而是“终止”,考虑到民法典是一部体系化的法典,其词汇之使用应当是连贯的,所以这里的“终止”应当对应到民法典第557条第6项,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而解除是本条第2款规定的合同终止的另一种情形,与该条第1款列明的终止合同的情形并列。再者,根据民法典对于关于合同解除的条款中,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解除合同的主张,仅是进行确认,即确认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效力,而依据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并非依当事人的一方意思表示即直接能产生合同解除之效力,而是需要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结合案情,判断是否存在本条第1款所列的情形,继而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最终裁决是否终止合同,即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导合同关系的结束,其内在逻辑和权利运作方式与解除权有本质的区别。根据上述分析,对于司法实务的启示是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使用“终止合同”一词而非“解除合同”,而是合同终止之日应当是判决生效之日,而不是解除合同场合下的当事人提出主张之日。

英文以及相关英文概念的比较

Repudiation

指的在实际违约行为产生前拒绝履行合同,也称为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通常表现为张三宣称不会履行合同,或者张三的作为或不作为表明张三无法履行合同。在英美法中,预期违约必须被守约方接受,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效果。

Discharge of Contract

Discharge of Contract 指的是合同终止/解除。包括以下情形:(1)各方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的合同终止(Discharge of a contract by performance),(2)因一方违约而导致的合同终止(Discharge of a contract by breach),(3)各方合意解除合同(Discharge of contract by agreement ),以及(4)合同目的无法达成而终止(Discharge of contract by frustration)。

Rescission

Rescission 将产生和合同解除相同的效果,合同各方应当回到合同未签署的状态。

Rescission involves canceling a contract and treating it as though it never existed by ensuring that all its effects are eliminated. To return all parties to their original state, things that were exchanged, such as money, must be returned.

Termination of Contracts

根据 UCC 和《美国合同法重述 (第二版)》,termination 指的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解除合同,而不是因为合同向对方违约解除合同。这是理论上的说法,实务中就没有完全按理论来,实务中 Termination 也会被用来指因违约和解除合同。

According to the UCC and the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a “termination” occurs when either party, pursuant to a power created by agreement or law, puts an end to the contract other than for its breach. A “cancellation,” on the other hand, occurs when either party puts an end to the contract for breach by the other. Nevertheless, the word “termination” is commonly used more generically, and its usage refers to situations where a party cancels due to breach.

Cancellation of Contracts

在合同法领域,Cancellation 指的是李四因张三的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

In contract law, cancellation happens when a party to a contract ends the contract due to the other party’s breach.

参考资料

  1. Termination and Cancellation Rights
  2. 合同终止、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3. 商事合同中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的实证分析
  4. 论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解除

关于作者

Joey Zhang,译者/法学学士,持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长期从事法律翻译及商业翻译,个人最新简历可点击此处查阅。也可以通过以下平台联系我:LinkedIn豆瓣知乎小红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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