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观点如标题所示。
如果脱离语境,单纯从语义解释的角度来看,外国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似乎是同义词。因为从中国的角度出发,境外和外国(地区)几乎可以划等号。但是,在法律法规中却存在完全不同的定义。
根据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第2条第2款,外国投资者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但是,根据2018《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的第8条,境外投资者指特定条件下的非居民企业。
八、本通知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
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第2款、第3条第3款分别如下:
第2条第2款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3条第3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解释,境外投资者是指根据境外法律成立,且设立在境外的企业,不包括自然人。而外国投资者是包括自然人在内的几乎所有主体。
如果以上的理解无误,那么中伦律师事务所发布的文章简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就不严谨,因为这两个概念在其文章中混为一谈。
四大会计事务所之一的毕马威中国也犯了同样的错误,其文章标题《外国投资者再迎利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 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就直接将这两个概念混同。
甚至发改委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也使用了境外投资者,而非《外商投资法》中定义的外国投资者。
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解答(第二期)》中,在没有定义的情形下,直接用境外投资者指代境外机构投资者。
根据前述,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外国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定义明显不同。换句话说,不同语境下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而上述政府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均无视这一区别,在实务中混用这两个概念,或用境外投资者来指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后者排除了境外个人投资者)。作为写作者和译者,能做的只能是厘清概念,在写作和翻译时,尽量使用规范用语,不能再添乱。
在翻译这两个概念时,可以参考foreign person的定义,可以将外国投资者译为foreign investor。
而“境外投资者”在实务中存在不同的用法,具体如何翻译要在具体语境中决定。第一种用法等同于外国投资者;第二种用法实际上是个复合概念,要满足(1)非居民,(2)企业,以及(3)投资者的三重身份,对此,似乎没有完全匹配的现成英文概念。如果将其理解为非居民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参考以下信源译为Non-resident Institutional Investor。注意非居民(Non-resident)已经隐含境外之义,此时无需直译境外。
From a non-residen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perspective, political stability does not necessarily mean a democratically elected government but rather a government with authority that commands the respect of its people.
A Non-Resident Institutional Investor registered with the Bank under the Dynamic Hedging Framework for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is allowed to enter into a plain vanilla Forward contract …
另外,非居民自然人为Nonresident Aliens。
参考文章
实务视野中的《外商投资法》(下),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作者
- Joey Zhang,译者/内容创作者,法学学士,持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长期从事法律翻译及商业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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