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当事人去世后能否通过遗嘱方式定向给到某个子女,以及
  2. 若如被征收,是否可以通过遗嘱方式将相关补偿款给到某个子女。

分析过程

  1. 先判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

    1. 如果是家庭承包的,是以户为单位,不涉及继承。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个人财产,更谈不上通过遗嘱定向分配给子女。
    2. 如果是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人继承土地经营权。这种情况可以按继承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可以通过遗嘱来分配。
  2. 因此,如果是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述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如果是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并且原承包人去世通常不涉及征收。如涉及政府征收,继承人可取得补偿款。

参考资料

  1.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的认定,山东高院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经营管理权,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和身份属性,决定了其不具有可继承性,不属于遗产范围。若农户内的成员全部死亡,该农户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归于消灭,该农户承包的土地应由发包方收回;若农户内的部分成员死亡,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户内继续生存的家庭成员平等享有。

  2. 子女能否耕种老人去世前承包的土地,山东高院

    承包土地并非法律规定的遗产范围。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即可以继承的是土地的承包收益,并非土地本身,也并非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林地的收益周期长,故法律规定了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此规定避免了因承包人死亡的可能性而造成林地承包户承包风险的提高。同时林地的特殊规定,也更加明确了耕地或承包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可继承的遗产。

  3. 民法典时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的情形

    要点:家庭承包(户)+耕地/草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不发生继承。家庭承包的主体是农户,不是个人。尽管在承包经营合同上签字的是农户中的某一家庭成员,但是签字人作为农户的代表在承包经营合同上签字,承包的主体仍然是农户。农户承包土地后,在承包期限届满前,家庭有新生成员的不增加土地,有成员去世或离开的不减少土地。由于承包的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家庭联产承包就不产生继承问题。要充分理解“户”这一概念,不是父亲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父亲去世后就由同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儿子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正确的理解应当是,父亲去世后,儿子仍为“户”的成员,继续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权益,不涉及继承的问题。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继承的情形

    1、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要点:土地类型是否与其他方式承包的客体相符,不要求继承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不同,其他方式承包可能会涉及继承问题。因为其他方式的承包可以由个人、家庭或其他经济组织承包,因此可能会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2、林地的承包可以发生继承

    要点:林地,不要求继承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林地相较于草地与耕地有很大区别,例如耕地主要用于种植农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两季,甚至是三季,很少种植多年生植物。而林地上一般生长着多年生的乔木、竹类、灌木等。其次,从事林业开发投资大,林木生长期、收益期长,风险也比较高。如榉木、水青冈、红豆杉等的采伐或经营期限至少在5-10年。最后,我国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林地上种植的林木不能任意采伐,采伐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要求完成更新造林,承包人的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基于以上原因,林地的承包可以发生继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都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关于作者

Joey Zhang,译者/法学学士,持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长期从事法律翻译及商业翻译,个人最新简历可点击此处查阅。也可以通过以下平台联系我:LinkedIn豆瓣知乎小红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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