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阅读金杜律所发布的《涉外商事风险防范和争议解决》的第一篇文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项下的损害赔偿重点解析时,发现文章似乎存在法律术语用词错误。潜在的术语错误已标黄,详见以下文章截图。
分析如下:
在 Secretariat Commentary 的案例中,买方拒绝履行合同,在英美法中应是构成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如果卖方接受买方的违约,就可以终止合同并索赔。
但是,接下来对同一案例的进一步假设中,中文表述却是买方撤销合同。
这显然是前后矛盾的。拒绝履行生效合同和撤销合同是两回事。并且,买方撤销合同的前提是该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在 Secretariat Commentary 的案例,该合同显然不是一个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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