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的法律总体上是舶来品,这边抄抄、那边抄抄,最后总整出四不像来。
比如大陆把 contract 叫做合同,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大陆有《合同法》,却把 breach of contract 叫做违约。在这个例子里,香港的法律术语一致性就很好,contract 叫合约,breach of contract 叫违约(违反合约)。
一开始看杨良宜先生的书很不习惯,很多法律术语的表述都和大陆不同。现在想想,其实错的是大陆这边。
以前刘炯老师上课的时候戏称国内的某本刑法教材是皇太后(黄太厚的谐音,因为书的封面是黄色的,整本书又很厚)。回过头来,会发现大学、或者各个所谓的学术大佬编写的这种教材就不是给人看的。工作以后看到朱锦清先生编写的《证券法学》,相见恨晚,也会为国内没有多一些这样的教材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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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y Zhang,译者/法学学士,持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长期从事法律翻译及商业翻译,个人最新简历可点击此处查阅。也可以通过以下平台联系我:LinkedIn、豆瓣、知乎、小红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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