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键词:

变更抚养关系、变更抚养权

2. 结论

  • 男女双方离婚后,需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6条的4条标准,判断是否符合变更的标准。
  • 前3条标准分别规定具体情形,实务中法院更经常引用第2条标准和第3条标准。
  • 最后一条是概括性条款,以保持法官解释法律的弹性。

3. 规范性文件

3.1 直接相关的法律条款

2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5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3.2 其他相关的法律条款

2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46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47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 变更方式

4.1 协议变更

父母可以坐下来谈,能够协议一致就不需要到法院起诉。

方式1: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

4.2 诉讼变更

父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只能到法院起诉。

4.2.1 实务中支持变更抚养权的情况

以下案例摘录源自恒都律师事务所

“通过检索分析多份近年来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笔者发现,法院在审理变更抚养权纠纷时会严格依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规定,只有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足以证明对方在对子女的抚养过程中存有以上任一种情形的,法院方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在笔者检索到的支持变更抚养权案例中,均是以第二项、第三项为由支持变更抚养权的,尚未找到以第一项、第四项内容为由支持的,因此本案主要研究以第二项、第三项为由请求变更抚养权的要点,以下举例说明。

(一)以一方不尽抚养义务为由支持变更抚养权的案例

案例1

(2018)内0425民初1660号

原告与被告2015年离婚时,法院调解离婚,A(2014年生)由被告抚养。2018年,原告主张自离婚后被告一直下落不明,A一直由原告父母抚养,请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认定,被告将A送至原告的父母家,独自离家外出,未尽到抚养子女之义务,也未尽到监护管理之责任,而是由原告及其父母对A进行看护管理,因此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案例2

(2018)皖0323民初2417号

原告与被告2015年离婚时,约定A由被告抚养。2018年,原告主张,A自2016年起一直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请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认定,被告已当庭自认A自2016年起至今一直跟随原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已形成A由原告实际抚养的事实,从有利于A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不易再次改变其生活学习环境;同时考虑到被告现已再婚,与现任丈夫生育一女,尚未满一周岁的现状,因此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案例3

(2018)赣0921民初954号

原告与被告2016年离婚时,法院判决A由被告抚养,B(2008年生)由原告抚养。2018年,原告主张在离婚后A、B一直由原告抚养,要求变更对A的抚养权。

法院认定,原被告离婚后,A由原告实际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被告既未履行判决亦从未支付B的抚养费,该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因B一直在原告处生活,目前就读于XX小学,若随意改变小孩的生活成长环境将不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且目前被告已再婚,与现任丈夫抚养两个小孩,其经济条件亦有限,如果B再由被告抚养,必然造成被告精力不足,无法兼顾三个小孩的生活,因此判决变更抚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