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员工被裁,但公司注册地和员工实际工作地不一致,裁员赔偿标准是按公司注册地还是实际工作地?如果雇主是分公司,情况是否不同?

规则

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应用分析

本次被裁员工长期在A市工作,而劳动合同的雇主为某外企的B市分公司。暂未获得劳动合同原件。假设劳动合同中无特殊规定,则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根据A市的相关标准执行。

结论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相关标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